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殺人罪所宣告褫奪公權7年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