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於97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063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7年5月30日法矯字第0970019062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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