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附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附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平信徒傳道會法定代理人 黃路得 被上訴人甲○○(原名 劉國華
乙○○丙○○
丁○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十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判決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等均無罪之判決,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之上訴。茲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撤回上訴,是本件刑事部分已無合法之上訴存在,上訴人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