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四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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