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丁○○○
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
H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