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換發股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換發股票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八號),聲請核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計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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