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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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梅山鄉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