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 律師
陳偉展 律師被告乙○○
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慶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