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3號原告甲○○
五號訴訟代理人 林崑 地律師
乙○○被告巳○○
號癸○○卯○○
二段一辛○○
三二○上列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寅○○住嘉義市人五號被告丙○○住臺北縣
九十六上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辰○○住嘉義縣人號被告酉○○住嘉義市
十二巷申○○住同上戊○○住同上未○○住嘉義市
三號午○○住嘉義市
一號己○○住臺南縣
一九號丁○○住臺南市
巷二二丑○○住桃園縣
十四巷子○○住臺南縣
號上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庚○○住桃園縣人十四巷被告壬○○住臺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端宜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