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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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王志堯
被 告 李宏貴 即 李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