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巫昭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
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