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1
月20日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9900014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8日8時5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鄭乃榮醫院」。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開時地,意圖滋事,假藉醫療
糾紛,以潑灑冥紙方式,藉端滋擾「鄭乃榮醫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經警現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