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5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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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花小字第5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 丁○○
 理人          樓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5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2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
貳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9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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