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何○霖兼法定代理人何○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 律師被告 徐信智 兼法定代理人 徐漢生
楊錦霞 被告洪○桓兼法定代理人洪○忠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陳威憲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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