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孔繁光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 陳思淇
何政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借款有被告陳思淇一人單獨所借用之借款,及被告二人共同具名借用之借款(各借款2分之1),被告就已經清償之本息,尚未說明及指定所清償之金額,其中之多少金額係清償被告陳思淇一人之單獨借款?其中之多少金額係清償被告二人之共同借款?至無法計算被告二人各共已清償多少本息及各自之借款餘額為何?
三、被告應於10內具狀詳細說明(含計算式),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訴代,原告訴代應於收受繕本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