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481號
上 訴 人 陳文豹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楊仕淳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5
即 原 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