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王文清
訴訟代理人  石鵬凱
被   告  李松標
       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門牌號碼桃園縣○
○鄉○○○路○○巷○○號5樓房屋漏水所需費用,並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李松標應將桃園縣○○
鄉○○○路○○巷○○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修復至不
滲漏」,然並未提出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鑑價
報告或估價單),致本院無從就其該項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
告補正,並按此估價金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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