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7日內具狀陳明追加民法
第225條第1項及第267條之事實及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