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緯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2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