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威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意義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屏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3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