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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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臨樸上列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三贅載「受刑人另應執行刑後強制工作,應注意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受命法官)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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