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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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交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 楊美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上訴人 紀凱惟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民國110年3月3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因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已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在案,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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