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信瑋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5月,上訴後,迭經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猥褻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駁回上訴確定;再因對兒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20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9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被告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等量表、妨害性自主收容人輔導教育課程授課紀錄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