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109年度審易字第2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