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毒抗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706號抗告人即被告 王靜如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24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25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號),於110年3月27日提起抗告。經核其刑事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敘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