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李中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106年度士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醫上字第9號),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吳燁山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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