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被告信用卡債款部分之欠款明細列明到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家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