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新台幣2,000元整。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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