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新台幣陸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零叁佰捌拾柒元」。原判決第四頁第一、二行關於「六十四萬六千六百二十三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十五萬零三百八十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第一、二行關於系爭信用卡債務新台幣(下同)十三萬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及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借款債務五十一萬八千七百零九元,合計應為「六十五萬零三百八十七元」,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誤算並誤載為「六十四萬六千六百二十三元」,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