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以97年度埔交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且於同年7月21日確定在案。復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未獲,被告復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暨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