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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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許,駕駛車號00000
000000000號小客車沿高雄縣○○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致該路
與光華路口要左轉向東時,違規闖紅燈,致撞及對向(由南向北)由原告所承保
保戶進崎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 簡忠 駕駛之ZC─一三三五號自小客車,致
該車受有損害,原告已依汽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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