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擁有自宅坐落台中市○○路○○○號一樓,系爭房屋由原告管理,
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至九十年二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
萬零九百八十九元未繳納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
戶規約、管理費計算方式、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住戶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三萬零九百八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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