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五七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支票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被告則抗辯支票為他人盜用,
已提出告訴,正由檢察官偵辦中(案號如主文),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由判斷。因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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