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一七號
  原   告 皓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
   參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貳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 佩 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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