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四四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肆
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述略稱:被告前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照原
告與被告間約定,被告可以在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在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納消費款項;如果沒有全數繳納,應就未繳
納金額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標準之利息及違約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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