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
0九七號、第一0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佶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
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
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