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原 告 陳月燕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被 告 林 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二樓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伊於民國102年12月1日簽訂租約,
承租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號2樓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102年12月1日起至103年
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押租
金2萬元。詎被告自103年2月起即未再支付租金,屢經通
知被告繳交,均不獲置理,已拖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原告
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該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第9條,終止租賃契約,為此
,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房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
103年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