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吳鴻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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