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王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1029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