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90號
原   告  吳美英
被   告  潘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6月15日下
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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