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樓甲○○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被告戊○○住桃園縣中
宏憶貨運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板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上列被告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