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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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908號
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黃怡華
被 告 可莎餐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街○○○號9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