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且通知具保人亦不獲置理,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謝雨真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