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佐賓選任辯護人蘇文奕律師右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佐賓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蔡佐賓,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經認為該被告雖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名嫌疑重大,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石家楨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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