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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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郭季榮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又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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