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