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姜宜君 郭季榮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何秀燕法官陳信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