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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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78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載明。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
  敘述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原因,如有另案刑事案件,請陳報
  刑事案件之案號。
三、請另具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及可資證明之證據,
  並提出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 六簡 字第 78 號裁定(108.04.02)[撤回]
  • 斗六簡易庭 108 年度 六簡 字第 78 號裁定(108.04.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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