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乃嘉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