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580號
原 告 莊忠 和
林秀蓉
林上智
被 告 林吟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遷讓房屋、給付租金及相當租金之
不當得利,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租賃契約項第15條第1項約
定:「本契約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租賃契約1份在卷可憑,足認
,本件遷讓房屋等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而本件訴
訟標的物即系爭房屋所在地位於花蓮市,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冠雁